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区委办《关于滁州市南谯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南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不新增工作机构前提下,在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规范设置为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办公室)的基础上规范设置为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更名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规范设置后,相对应的工委委员职务随之变更,不再重新任命。